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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

  • 发布时间: 2022-08-29 15: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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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

    (2022版)

    (经2022年3月云南省医学会第十四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的管理,根据《云南省医学会章程》,参照《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和《云南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2004年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修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云南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和学术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云南省医学会专科分会(以下简称专科分会)是云南省医学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科的学术活动。

    第四条  专科分会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可设立青年学组及相应的专业学组。

    第五条  专科分会的命名方式为:云南省医学会××(专科名称) 分会。

    第二章  专科分会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六条  专科分会承担下列任务

    (一)坚持学会宗旨,组织、承办、协办本专科的省内、西部、全国、国际学术交流及相关科普宣传活动,组织评议、审定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推荐优秀科研成果。

    (二)加强本学科组织建设,壮大会员队伍。

    (三)组织本专科继续医学教育,积极开展日常学术活动,不断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四)发现、推荐、培养专科优秀中青年人才,紧密联系本专科会员及广大科技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五)掌握本专科的国内外科技动态,承接有关学术咨询任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学科发展和医学科技发展建议。

    (六)完成专科分会临床科研资金的募集、立项、考核评议工作。

    (七)指导各州市医学会相关专业学科的学术活动,加强与相关专科分会之间的学术交流。

    (八)领导本专科分会下设的青年学组和专业学组工作。

    (九)适时收集、整理专科分会具有历史意义的学科建设资料,做好任期内的连续痕迹管理,按云南省医学会要求完成专科分会会史撰写,换届改选时移交新一届委员会。

    (十)积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华医学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十一)适时贯彻执行云南省医学会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

    第七条  专科分会设立委员会、常委会,每届任期四年。常委会负责专科分会的日常工作。

    专科分会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根据云南省医学会总体规划和专科分会承担的任务,制定专科分会本届任期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组织领导本专科分会开展学术交流、专科医师培训、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科学普及工作。

    学术活动结束两周内将会议全套资料(会议总结/纪要、筹备材料、经费预算、委托函、相关协议、各类通知、日程安排、会场照片、代表签到册、资料汇编/讲义、项目执行情况反馈表等各3份并附电子文档)上报云南省医学会学术会务部、学术会务部、办公室归档。

    (三)组织实施本专科分会自身建设,发展本专科会员,受理本专科分会会员的建议和意见。

    (四)组织编发本专科分会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等。

    (五)在云南省医学会网站上做好专科分会网站建设、维护,及时更新网页内容,换届改选时移交新一届委员会管理。

    (六)专科分会委员会对委员实行考核管理,考核由专科分会领导班子组织实施。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向全体委员公布,并报学术会务部备案。考核结果作为委员任期、任职及奖励的重要依据。

    (七)适时向云南省医学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八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专科分会常委会或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即时上报云南省医学会。新一届委员会领导班子选举结束,主任委员即履行职责,对副主任委员进行分工负责。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通知云南省医学会相关部门,会议纪要及时上报和下发。

    第三章  专科分会成立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九条  专科分会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科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与云南省医学会其他专科分会不存在交叉重复。

    (二)本专科已形成覆盖全省的学术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科技骨干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云南省医学会会员(中华医学会会员)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本专科省内学术活动及承办、协办西部地区、国内国际学术活动的能力。

    第十条  云南省医学会学术会务部收到新建专科分会的申请表后(由该专科1名正高学术带头人提议,至少4人附议),首先进行资料初审,然后再上报秘书长审核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以筹备组的名义进行专科分会的成立筹备及开展日常学术活动。筹备组两年内未能完成专科分会的组建工作,视为自动放弃专科分会成立资格。

    第四章  专科分会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第十一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设委员35-71名。其中常委(含主委、副主委)原则上不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5名。

    主任委员主持专科分会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分工负责,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十二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为云南省医学会会员(中华医学会会员);所在单位为云南省医学会团体会员单位(以下简称团体会员单位)。

    (二)在职并从事本专科及相关专业临床、科研、教学、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及相应的技术职称(驻昆省、市级单位的委员,原则上应具备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州、市及部队、企业单位的委员,原则上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能联系和团体本专科广大会员及技术工作者。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新当选委员年龄不超过55岁,连任委员和新建专科分会的发起人年龄不超过60岁。

    (六)担任专科分会委员者,须遵守学术道德规范、遵纪守法,未曾受过刑事处罚。

    第十三条  新建专科分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州市医学会及相关团体会员单位按名额分配通知要求推荐。专科分会筹备组根据全省该学科发展现状及学科带头人构成情况,书面提出第一届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方案及候选人建议名单,上报云南省医学会审核后再下发名额分配通知。

    第十四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任期届满时需进行换届改选。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常委会讨论通过并书面报云南省医学会学术会务部审核后上报秘书长批准。延期换届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长期不开展活动又无法进行换届改选的专科分会由学术会务部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注销该专科分会。

    第十五条  换届时委员更新的比例原则上为总数的三分之一。

    专科分会委员会任期届满年第一季度,由云南省医学会学术会务部统一向有关专科分会发出改选预告通知,专科分会按照通知要求召开常委会或委员会对下一届委员会的组成提出名额分配建议方案,上报云南省医学会审核后再下发名额分配通知。

    云南省医学会对各州市医学会及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的委员候选人,根据委员候选人推荐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即形成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委员实行认可制,委员候选人须按时出席换届改选会议并认真履行相关义务方能认可为新一届委员会委员。

    第十六条  专科分会委员是否连任,由所在单位按委员候选人条件进行推荐。

    第十七条  专科分会委员增补,确因工作需要,在严格控制总人数的前提下,专科分会常委会可以提出增补个别委员的建议,报云南省医学会审批。

    拟增补的委员须符合云南省医学会专科分会委员条件,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造诣,成绩特别突出。

    专科分会委员会委员去世、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由该委员所在单位或专科分会在该委员单位另推荐同一专业,符合专科分会委员条件的人选替换。

    第十八条  专科分会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结束后,由云南省医学会适时组织召开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委按常委设置要求由专科分会进行民主推荐。选举时,到会委员须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时:无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名单的由到会全体委员竞选,得票多者当选;得票最多者中如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应重新投票,直至确定最后当选者。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名单的须获得出席选举会议委员半数以上选票(含半数)方能当选;未达到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不能当选,以自选名单得票最多者当选;自选名单得票最多者如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应重新投票,直至确定最后当选者。

    第十九条  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很高的学术水平,在云南省本专科领域具有很高的学术威望。

    (二)在全国本专科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热心学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只能在一个专科分会任职,可连选连任;副主任委员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个专科分会,可连选连任。

    主任委员职责:

    1、严格遵守云南省医学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按照云南省医学会相关管理规定及办法对专科分会进行规范化管理。

         2、选举会结束即召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会议:1)推选常委;2)按照专科分会职责对副主任委员进行分工负责。

         3、积极参加云南省医学会组织的重要会议及培训活动,及时修订本专科相关诊疗指南及技术操作管理规范等。

    4、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科分会工作时,推举一位副主任委员主持工作,但需常委会通过,报云南省医学会备案。

    主任委员如不认真履行职责,给专科分会和学会造成不良影响,由云南省医学会相关部门书面报秘书长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予以书面警告或免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专科分会常委由新一届委员会召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会议按常委设置办法进行推荐,并书面报送云南省医学会学术会务部审核后上报秘书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专科分会秘书,由专科分会新当选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提名1--2人,全体委员会通过,并书面报云南省医学会备案。

    秘书条件:1、云南省医学会会员;2、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能较好完成专科分会日常工作;3、能积极配合主任委员做好专科分会的联络、协调等工作。

    专科分会委员会可聘任名誉主任委员、顾问。卸任的上一届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卸任的上一届名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德高望重的常委、知名专家及健在的上届顾问,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顾问。

    第二十三条  专科分会新一届委员会成立后两年内不开展学术活动的,由云南省医学会学术会务部上报秘书长审核后,提请云南省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限期改正或按程序调整专科分会主任委员。

    第二十四条  专科分会委员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专科分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工作会议等,在委员中造成不良影响者,由专科分会向云南省医学会提出取消委员资格的书面报告(须经常委会通过,并附到会常委名单),经学术会务部核实报秘书长批准后,予以取消委员资格(副主任委员资格的取消须经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专科分会秘书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由主任委员提名新秘书人选,常委会通过,报学术会务部进行更替或增补;如秘书在工作中不认真按主任委员或委员会要求履行职责,给学会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由主任委员提出经委员会同意(附到会委员签名),经学术会务部核实报秘书长批准予以通报批评或更换。

    第二十六条  当选的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委、委员由云南省医学会颁发证书;名誉主任委员、顾问、秘书由云南省医学会颁发聘书。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印章管理有关规定,专科分会不刻制印章。原刻制的专科分会条章只能委员会内部通报有关信息时使用,不能对外。无条章的专科分会不再刻制,其内部文件可由主任委员签章或由云南省医学会学术会务部代章。

    第五章  青年学组

    第二十八条  青年学组在专科分会的领导下负责本专科分会青年学组的发展和学术活动等工作。

    青年学组须遵守云南省医学会及其专科分会的相关规定,不另定青年学组章程,不刻制印章,不单独设立网站,不使用单独的标识。

     第二十九条 青年学组由25—4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十条  青年学组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华医学会会员。

    (二)从事本学科临床、科研、教学工作,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学科科技工作者。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年龄在45岁以下。

    (六)专科分会委员会委员不再推荐为本分会本届青年学组委员。

    第三十一条  青年学组成立或换届时,由各州市医学会和专科分会常委以上人员推荐新一届青年学组青年委员候选人。青年委员候选人须填写推荐表加盖所在单位及州市医学会公章后,报送专科分会秘书。青年学组委员名单、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专科分会常委会拟定;青年学组主任委员由所在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兼任,副主任委员通过选举的办法产生。新一届青年学组组建完成后即书面上报云南省医学会审批备案并颁发证书。

    青年学组换届调整工作,一般应在专科分会成立或换届改选后半年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青年学组应根据自身特点,在专科分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学术活动。在专科分会统一部署下,组织青年委员参加省内、全国和国际学术会议,加强与省内、国内及国际同行间的交流与合作。

    青年学组的年度学术活动计划,须经专科分会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按时上报云南省医学会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批,列入云南省医学会年度计划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青年学组不得擅自组织学术活动。

    青年学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会议内容包括:按照专科分会的要求和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和评估工作完成情况,讨论青年学组委员提出的议案等。

    第六章  专业学组

        第三十三条  专业学组是由云南省医学会专科分会设置的内部专业性学术组织,接受专科分会领导,并在其部署下开展学术活动。

    专业学组须遵守云南省医学会及其专科分会的相关规定,不另定学组章程,不刻制印章,不单独设立网站,不使用单独的标识。

    第三十四条  新建专业学组,应由专科分会常委会向云南省医学会学术会务部提交申请表,经审查后上报秘书长审批。

    新建专业学组成员的遴选,需经专科分会常委会讨论通过,并上报云南省医学会审核批准。

    第三十五条  专业学组成员不少于9人,最多原则上不超过该专科分会本届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设组长1人,副组长1--3人。

    第三十六条   专业学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云南省医学会(中华医学会)会员。

    (二)从事本学科专业技术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学科科技工作者。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新当选成员年龄最高不超过55岁,连任成员或新组建学组的发起人年龄不超过60岁。

    (六)专业学组组长、副组长候选人应为当届学组成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专科分会换届完成后,由学组组长提出学组换届计划,上报专科分会主任委员,经专科分会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以专科分会名义报送云南省医学会学术会务部审核上报秘书长审批后实施。换届后的学组成员名单由专科分会上报云南省医学会审批后统一颁发证书。

    学组任期每届四年。学组换届调整工作,一般应在专科分会换届后启动,并在专科分会换届后半年内完成。

    第三十八条  学组在专科分会的领导下,开展本专业的学术活动,掌握本专业的学术动态,定期向专科分会委员会汇报学术交流情况和工作成效。

    学组的年度学术活动计划,须经专科分会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按时上报云南省医学会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批,列入云南省医学会年度计划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学组不得擅自组织学术活动。

    第七章  学术资料和财物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专科分会应对本分会组织、承办、协办的各种学术活动资料,学科建设等痕迹材料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  专科分会的财务、固定资产管理,按照云南省医学会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专科分会换届改选后两周内将本分会的学术档案、工作文档、固定资产以及网络数据库和系统账号等移交新一届委员会,并通报经费状况,确保本专科分会工作的连续性。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云南省医学会第十三届五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云南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2015年版)》即行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属云南省医学会。

    附件:云南省医学会新成立专科分会申请表

    云南省医学会新成立专科分会申请表

                                     年   月   日

        拟新成立分会名称

    云南省医学会                   学分会

     

     


     

     


    主要发起人

      姓 名

    性别

    工作单位

     

    专业

     

    职称

     

    职务

    电话

     

    签名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秘书长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栏目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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